智慧局依法廢止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 (TMCS) 設立許可並命令解散
1、智慧局於106年10月27日,以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(以下簡稱TMCS) 因執行集管業務涉有重大違失(包括管理著作不實,且迄無法改正相關財務問題),已嚴重影響集管業務之正常營運,確實不能有效執行集管業務等情,以智著字第10616004910號行政處分廢止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(TMCS) 設立許可並命令解散。
2、關於TMCS依法廢止設立許可並命令解散後,會員與利用人如何因應:
│會員權益部分│
● 會員退會
會員得隨時退出TMCS(但章程限定於業務年度終了或經過預告期間後始准退會者,不在此限),會員退會時,TMCS應即終止管理契約,停止管理該會員的音樂著作;惟如會員不提前終止管理合約,則於命令解散之處分確定時,管理契約終止。
● 會員分配
利用人如於該會員退會前已與TMCS訂定授權契約,於契約期限屆滿前,得繼續利用該退會會員的著作(但授權契約另有約定不得繼續利用者,從其約定),該退會會員自得向TMCS請求分配已簽訂授權契約期滿前的使用報酬,而不得向已付費予TMCS之利用人要求另行支付使用報酬;此外,如該退會會員選擇加入另一集管團體,若該會員對利用人之利用於該新加入之集管團體得受分配者,自不得再向TMCS請求分配。
│利用人部分│
● 已簽訂之授權契約,在TMCS清算期間,利用人得選擇終止合約,並向清算人申報「債權」,或是選擇維持授權契約關係直至契約期限屆滿,則TMCS於清算期間,為「了結現務」之目的,仍可就該已生效之合約關係向利用人收取使用報酬並分配予會員。
● 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率(包括:營利性、公益性二大類費率)部分:
(1) 由於TMCS被廢止後,不能再從事集管團體過去正常運作的一般業務,致前揭共同使用報酬率處分之事實基礎已不存在,智慧局爰予廢止該共同費率之實施,自106年10月27日起,失其效力。
(2) TMCS被廢止前,利用人已簽訂之共同費率合約,其授權法律關係及相應之作法,如同上面(一)所述。
(3) 共同使用報酬率經廢止後,有關利用電腦伴唱機之使用報酬率,須逕洽個別集管團體(如MUST)辦理授權事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