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果單純透過手機等設備將YouTube網路內容鏡射至個人螢幕,而沒有將影音內容重製或運用網路傳輸給他人,該投射行為無涉著作之利用。
但是將YouTube網路內容鏡射到大螢幕,在公眾場所提供民眾觀看,這種提供公眾觀看之行為,實務上司法判決見解,有可能會構成公開上映行為,臺灣臺南法院曾在108年度智簡字第25號判決,認為在營業場所播放MOD隨選視訊電影,以投影機投影至放映幕上供不特定之來店顧客觀看,構成侵害著作權法第92條之公開上映權罪。
是以,透過手機等設備將YouTube網路內容鏡射至個人螢幕,沒有將影音內容重製或運用網路傳輸給他人,這樣投射行為無涉著作之利用,沒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。
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,如有爭議發生,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。
以上內容可以參考智慧局110年02年19日電子郵件1100219令函。